一、起草背景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及时准确的水文监测信息对各级政府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有效防御水旱灾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为有效落实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作为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数据的质量。《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为强化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特提出有关要求。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以来,我厅积极与省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形成了通知初稿,广泛征求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予以修改完善。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6月份正式印发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包含三个部分,一是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重要意义;二是明确了各级行政执法实施权限;三是要求全面履行执法责任。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07/t20220712_399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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