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承担工程建设主体责任的同时,也出现了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不适应建设管理要求的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效能发挥。为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草案完成后,2021年8月,我厅向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机构、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28条,采纳有效意见19条。2021年9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均无不同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主体框架。《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项目法人的责任定位等;项目法人组建,主要明确项目法人的组建时间、组建单位及项目法人的基本条件等;项目法人主要职责,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在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工作职责;项目法人职责履行,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在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等方面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要求等;附则,主要对施行日期等作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在第三条中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并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了项目法人的组建。根据《指导意见》相关意见,规定了不同出资性质的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并在第六条中规定“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个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任务”,从而明确了一个项目存在多个项目法人的情况下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在第十条中,规定了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第十五条对第十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了“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而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法人和其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了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可依法承担设计、监理、咨询等业务,这也是全过程咨询的发展趋势,即鼓励同一个单位可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三是明确了项目法人主要职责。在第十八条中,规定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并根据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不同建设阶段,明确了项目法应承担的职责。
四是明确了项目法人职责履行。在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中,明确项目法人的管理责任。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项目法人在质量、安全生产、进度、合同、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在质量管理方面,规定了“6.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BIM技术在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应用”,旨在提升建设管理的技术含量和科技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4)相关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安全例会和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的频次要求。在进度管理方面,为加快项目推进规定了,“2.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手续,组织建设实施”的要求,同时指出了工程例会中的重点工作“5.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应及时组织论证研究,”提出了项目法人为推进工程进度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工作方式。在合同管理方面,为保障工程建设实施的合理性,规定了“1.不得迫使参与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从而明确了项目法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为了使工程奖惩落到实处,鼓励工程创优,规定了“5.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措施。奖励资金可以列入工程成本,合同违约金可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该条规定使工程奖惩有了可操作性。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了“5.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管理,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对采取保函方式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该条重点强调了项目法人在保证金管理中容易忽视的问题。
五是明确了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通过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对项目法人承担管理和考核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为加大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力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及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从而进一步督促项目法人要真正履职,履职要到位。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01/t20220118_384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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