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作用,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水利厅确定,可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水利厅设立和管理,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专家库专业构成为水土保持类、植物类、技术经济类、综合类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建类等专业。
申报专家时应当明确本人所属行业和专业特长,每位专家申报专业不超过2个。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年龄在67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内业和外业技术评审工作;
(五)有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但是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公管理人员除外。
第七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附书面材料。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水利厅确定最终入选专家,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议,担任评审专家;
(二)有权要求在评审会议召开3日前获取参会通知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材料的,有权拒绝参加评审会;
(三)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向省水利厅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自行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对待技术评审工作,全面阅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技术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四)发现自己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接受技术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省水利厅委托的技术评审机构不得邀请未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所属行业、专业等情况,从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参加技术评审工作,抽取的专家中至少有一名水土保持类的专家。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每年将专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及有关单位有权对专家在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省水利厅接到举报后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更新水土保持业务知识。
第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违纪违法情况将转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在同意参加评审会后又缺席,一年内达到3次的。
第十五条对第五条所列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水利厅认可,可入选专家库。
第十六条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从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html/2020/xingzhengguifanxingwenjian_0422/53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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