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我省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应当同我省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可从农田水利、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安排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
第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水利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应当用于水利科技项目和水利人才培养。
第九条水利科技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专家评审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立项
水利科技项目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第十条经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
(一)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相应领域科学技术专题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的引进推广。
(二)从水资源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从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水利科技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水利科技项目:用于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水利人才培养:用于水利部门人才队伍培训、建设等,不得用于水利人才培养对象的补贴、补助、安家费。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和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用于水利科学技术开发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利科学技术项目的配套,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html/2015/xingzhengguifanxingwenjian_1216/53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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