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简化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闽水函〔2022〕603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5号)和《福建省工改办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闽建审改〔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简化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加快审批进度,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二)实行表格化管理、承诺制审批
1、适用范围
城区内弃土(渣)已纳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房地产工程类别的说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居住区建设项目和公用建筑项目,居住区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建设工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居住区绿化工程、居住区内道路工程、居住区内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工程;公用建筑项目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等。
2、表格化管理
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表格化,简化为填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
3、承诺制审批
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填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上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方式进行审批管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三)其他
1、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监测、日常监管等未提及的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2、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项目参建方等有关单位应按照《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有关承诺制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项目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3、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 年。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毅卿 联系电话:0591-87513442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208/t20220816_5976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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