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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5来源: 广东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推进我省水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法、合理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2020年《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以罚代管”“罚过不相当”等问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逐步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的获得感。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

  三、主要内容

  《清单》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共11项。列入上述清单的事项是目前我省水行政执法监管的重点领域,开展执法的频次相对密集,与法人和公民开展生产建设活动息息相关。清单严格把握安全生产底线,对涉及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道采砂、水生态、水环境的领域,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暂不纳入清单管理。

  (一)《免处罚清单》共5项,主要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方面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初次违反规定,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清单》共4项,主要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三)《免强制清单》共2项,主要对生产建设单位不落实弃渣清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采取代履行强制执行。经催告履行后,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履行清理或治理的,不再实施代履行。

  四、配套监管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广泛运用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配套监管。

  五、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有《从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从轻处罚。

  (五)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六)注重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涉及可能免于罚款数额较大(如对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免强制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行政相对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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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lt.gd.gov.cn/zcjd8770/content/post_4049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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