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31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优化审批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为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加强对市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指导,我厅于2019年12月12日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
2020年7月28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办理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规定。2020年11月2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提出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并提出可进一步优化简化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承诺方式等措施。为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处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审议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我处在鲁水规字〔2019〕7号文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办水保〔2020〕160号)、办水保〔2020〕235号文内容,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20至11月10日征求了各市水利局、审批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同时通过山东水利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汇总,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13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处对《通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四部分,规定了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明确审批要求、规范专家评审、严格审批监管有关要求,制定了专家意见参考格式,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不适用承诺制审批的情形。《通知》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承诺制管理,按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二是进一步优化简化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通知》提出,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提交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三是对专家评审提出要求。《通知》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从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专家应回避的情形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了专家意见参考格式。
四是对审批监管提出要求。《通知》确定了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管原则,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审查专家的责任追究规定及具体情形。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12/t20221227_420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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