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21〕323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办监督〔2021〕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1〕3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1〕205号)等要求,切实做好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水利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印发
上海市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法》,保障水土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办监督〔2021〕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1〕3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1〕205号)等要求,现就202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推动人为水土流失有效防治,促进全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工作范围
包括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检查两部分。
(一)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会议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
(二)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检查
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管理情况、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配合监管,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二)专题会议检查
通过发函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及监理、监测、验收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三)书面检查
在坚持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已检查且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的项目,可采取由生产建设单位提供影像资料、整改落实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重点及任务
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擅自变更(以下简称“未批先变”)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弃土石渣(以下简称“未批先弃”)等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为重点,主要任务包括梳理排查、监督检查、执法处理、跟踪督办、总结提高五个方面。
(一)梳理排查
市水务局根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群众举报线索、日常监管以及遥测遥感等情况,组织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批先弃”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准确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依法严格查处,实行动态管理。
(二)监督检查
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批先弃”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逐个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和水土流失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书面意见。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7.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三)执法处理
市水务局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执法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执法处理,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批先弃”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项目,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交由局执法总队查处。有关处罚信息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四)跟踪督办
市水务局对违法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五)总结提高
市水务局全面总结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建立水土保持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五、进度安排
(一)梳理排查阶段(4月至5月)
市水务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批先弃”等水土保持违法项目进行梳理排查。
(二)检查和查处阶段(6月至9月)
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逐个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现现场监管全覆盖。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登记造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执法基础资料库。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抽取部分项目,对监管工作进行现场跟踪督办。
(三)督办落实阶段(10月至11月)
市水务局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跟踪监督,依法督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改到位,巩固监督检查成果,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违法项目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总结阶段(12月)
市水务局将对本年度监督检查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是加强水利综合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严格规范执法
市、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要加强对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实行清单式监管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精细化监管,细化监管方案,完善监管内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要求,狠抓落实、严肃履职,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
(四)强化服务意识
市、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监督检查中主动通过送法上门、集中培训、信息公开、网络答疑等方式,积极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法律和技术服务。
(五)抓好宣传引导
市、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适时对监督检查的各类活动进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上海市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管任务计划表
附件
上海市2021年度水土保持监管任务计划表
序号 | 工作安排 | 主要任务 | 具体任务 | 任务 时段 |
1 | 市水务局监管任务 | 梳理排查 | 组织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批先弃”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准确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 | 4-5月 |
2 | 监督检查 | 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批先弃”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逐个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和水土流失违法行为,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抽取部分项目,对监管工作进行现场跟踪督办 | 6-9月 | |
3 | 执法处理 |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开展立案查处,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 ||
4 | 跟踪督办 | 对违法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 10-11月 | |
5 | 总结提高 | 全面总结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建立水土保持监管的长效机制 | 12月 |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ghjh/20210518/ad6b1838a080427b8779b111aa4e5e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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