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文出台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前期经费管理办法》)(闽水〔2023〕33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11〕231号),安排资金总规模3亿元的专项经费用于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2017年,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闽水〔2017〕12号)。自2011年设立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来,共滚动使用8批次5.06亿元,安排省级重点项目148个,有力保障了我省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助推白濑、霍口、“一闸三线”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得到了基层水利部门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规范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效益,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优化结构顺序。按照“总则、使用范围、经费分配与下达、经费回收与管理、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附则”等六章的顺序进行调整,进一步优化整体结构,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明确规模不变。为确保前期专项经费总规模3亿元保持不变,不会因项目无法实施核销后造成总规模减少,将确实无法获批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的前期经费纳入可以收回的情形,不进行经费核销并核减前期专项经费总规模。
(三)简化下达流程。鉴于前期经费是总额控制并通过滚动方式由项目业主用于推进前期工作,且开工后即收回,经费总规模不变,为加快经费下达进度,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提出安排意见,联合下达资金。
(四)完善管理职责。在原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增加了省市县各级水利、财政、发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五)增加绩效管理。按绩效管理要求,增加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组织预算绩效评价等内容,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绩〔2019〕2号)
(四)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30号)
四、主要内容
《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厅机关业务处室等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至第六条),主要是明确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制的依据、前期专项经费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原则和总规模要求,各级水利、财政、发改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第二章使用范围。共二条(第七至第八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支出范围。
(三)第三章经费分配与下达。共四条(第九至第十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程序、管理、核算、调整以及拨付使用要求。
(四)第四章经费收回与管理。共三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收回的具体情形、清算收回程序及使用情况报告等。
(五)第五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共四条(第十六至第十九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水利、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第六章附则。共二条(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五、施行日期
《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309/t20230904_62492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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