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经省水利厅2023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
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有关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以奖代补的重要意义
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奖代补是落实“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是持续深化水土保持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的具体行动。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各州(市)、县(市、区)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二、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按照年度计划任务要求和措施类型,进一步明确奖补政策,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和资金投入。已开展过试点的县(市、区)要总结好试点工作经验,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其他县(市、区)要勇于探索,善于总结,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奖代补。
(二)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及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全程公示、公开透明。以奖代补工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要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各州(市)、县(市、区)要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三、奖补内容
(一)奖补范围。以奖代补项目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具体以奖代补年度资金额度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年投资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
(三)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四)奖补措施。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工程措施,包括坡改梯工程、坡面水系工程(包括蓄水池、水窖、截流沟、排灌渠、作业道路排水沟、沉沙池、节水灌溉措施)、塘堰整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下)、溪沟整治、谷坊、田间道路等。二是林草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济果木林、种草等。三是其他措施,包括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
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一是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坝塘除险加固、坝塘清淤、拦沙坝等;节水灌溉措施配套的毛管、滴头;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二是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保林采用见缝插针、补植补种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三是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投资补助的项目或措施。
(五)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见附件1),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
(六)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2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四、奖补程序
(一)发布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明确具体申报程序,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辖区内的乡镇、村、组公告。
(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程申报表》(见附件2),明确建设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确定图斑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按程序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主体在申报以奖代补工程时,须提交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不低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规模较大需分阶段实施奖补的应提交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4)。
(三)审核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并将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奖补标准、验收要求、过程资料及档案管理、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等双方责任和义务。
(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要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相关规定。建设主体应按照签订的合同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程做好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大的可采取分阶段验收,分阶段情况应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中明确。验收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现场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七)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以奖代补资金,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兑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奖代补实行省级牵头、州(市)负责、县级实施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将推进以奖代补作为加快推进水土流失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为项目实施提供全面完善的政策保障。
(二)完善政策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并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强化监督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以奖代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四)健全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管护”原则,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五)建立激励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对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明显或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的县(市、区),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同时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对以奖代补工作推进力度大的县(市、区),在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积极申报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六)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_______年度水土保持工程_____县(市、区)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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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html/2023/xingzhengguifanxingwenjian_1120/57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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