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开发活动是以水土资源为基础,生产农、林产品的建设活动。农林开发活动在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水土流失。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于2023年10月26日,印发了《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水保监督〔2023〕33号),以指导和规范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与监督管理。
云南属山区省份,坡地多平地少,农林业生产对水土资源依赖程度高,同时,山区农林开发活动也是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做好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与监督管理,始终是云南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防治相关责任
从事农林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组织预防控制和治理农林开发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宣传和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乡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做好水土保持网格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水土流失预防控制
(一)从事农林开发活动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要求,采取合理的作业方式进行施工,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的扰动和损毁。岩溶区要避免破坏、堵塞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
2.珍惜和合理利用表土资源和地表植被。对开挖、填筑区域内的表土资源要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地表植被可进行移植,高原草甸区要严格保护草皮。
3.开发时要采用块状、带状等局部整地方式,避免全垦和顺坡开垦,山顶保留植被涵养水源,山腰和山脚适当保留植被拦蓄泥沙。可采取的主要整地方式有:水平带、水平阶、水平沟、反坡梯田、穴状整地、块状整地等。
4.要充分利用当地材料营造水土保持措施,采取拦挡、截(排)水、护坡、苫盖等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临时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地表植被。
5.重点做好交通运输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田间道路、生产道、集材道、防火通道等要与自然地形相协调,充分利用现有道路,避免深挖高填,做到挖填平衡和永临结合。山区道路采取“先拦后填”等措施防止顺坡溜渣,做好路基边坡防护和路基路面排水措施。
(二)从事农业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控要点
1.农业开发活动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坡耕地、废弃矿山、施工迹地等。禁止毁林、毁草、毁湿开垦;禁止开垦河流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禁止在二十五度或当地禁垦坡度以上、重要水源地十五至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山地开垦农耕梯田采用水平梯田,避免顺坡开垦。施工时要做好表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表土资源不足时可考虑利用周边项目多余表土或采取土壤改良措施。
3.年降水量低于800毫米的地区,要利用降水资源配套蓄水设施;年降水量大于800毫米的地区,以排为主、蓄排结合,配套蓄排设施。坡面蓄排工程要与整地工程、田间道路协同设计和建设。
4.提倡采用保土耕作措施,以改善微地形增加降雨入渗、增加地面覆盖提高土壤抗蚀力。光热条较好的区域可利用梯田埂坎种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胁地较小的地埂植物。
(三)从事林业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控要点
1.充分利用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林和低质低效残次林地开发种植。
2.整地时先剥离表土单独存放,并及时回填树坑底部。带状整地时可采取前埂后沟、梯壁植草、秸秆覆盖等保水保土措施,不对田面、埂坎、梯壁上植被进行全面清除。
3.加工厂、管理用房、楞场等附属设施要做好排水设施,裸露区域进行苫盖或植被恢复。
(四)从事森林经营活动水土流失防控要点
1.根据立地条件、经营目的、林分特征、林下更新情况及经济条件,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方便木材生产的要求,合理安排伐区和确定采伐方式。
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全面清林和皆伐,禁止炼山,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3.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要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林草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三、水土流失治理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督促指导农林开发活动责任主体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2.对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等整地形成的大片裸露地表,要在树间进行植草或铺秸秆、枯草等进行防护,也可间作套种农作物或带状植绿肥作物等方式保持水土、维护地力和促进林果生长,重点加强对橡胶林、茶园等林下水土流失防治。
3.对林木采伐后的裸露区域,要及时进行更新补植;尚无更新计划的,要采取撒播草籽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对已形成的冲沟要及时填平处理,并根据汇水路径和流向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出口设置防冲消能措施。
5.对裸露的土质边坡,要进行压实并栽植根系发达的乔灌木进行固土防护;以石质为主的边坡,要清理易滚动的石块,并利用清理的块石砌筑成拦挡措施,稳定的边坡区域优先实施生态护坡。
6.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要修建梯田或者采取植物缓冲带、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html/2023/zhengcejiedu_1123/57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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