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问:什么项目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答: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问: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时间?
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或项目立项后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jd/202012/t20201213_4950878.html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天津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问:什么项目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答: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问: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时间?
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或项目立项后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