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市水务局印发了《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津水发〔2011〕7号),已过5年有效期,2018年4月13日,市水务局重新印发了《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理由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作为全国第一个供水服务的地方性标准,对加强供水行业监管,提高供水行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评价办法》对更好的实施《服务标准》,做好对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考核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该《评价办法》五年有效期已满,为更好的开展供水服务工作,需要重新发布。
二、重新发布的必要性
(一)加强政府对供水行业服务监管的需要
《评价办法》是《服务标准》规定要求的具体化,保留《评价办法》可使政府管理部门对行业供水服务的监督考核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日常监督考核、年度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建立和完善供水服务监管机制、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奠定基础。
(二)提升供水服务水平的需要
2011年以来,市供水管理处按照《评价办法》对供水企业实行年度评价,促进了供水质量、漏水抢修、营业服务等水平的提高。对《评价办法》进行保留,将为继续开展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供水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行风建设以及为天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供水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修订内容
经过论证和评估,《评价办法》满足目前管理需求,无需进行大的修改,只是个别表述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区供水管理部门。
四、《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一)评价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企业)。
(二)评价组织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的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由天津市水务局责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季度考核由市、区供水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三)评价依据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四)评价原则
1、全面评价原则。原则上将全部标准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2、公开评价原则。服务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细则要向供水企业和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3、科学评价原则。在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上科学公正。
4、鼓励先进原则。将评价工作与供水服务监管和评估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选行业先进单位相结合,营造创先争优的氛围。
(五)评价内容
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纳入评价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供水质量;供水压力;抢修维护;营业服务;信息服务;服务形象;热线投诉;应急预案;评价体系。
(六)评价步骤
1、做好季度考核工作。市、区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对管辖范围内供水企业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价,权重为30%。
2、供水企业自我评价。每年第四季度,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开展年度自我评价,并于年度评价前向市供水管理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3、年度评价。按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进行年度评价,并结合前三季度考核情况出具评价意见,权重为70%。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jd/202012/t20201213_4950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