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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天津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水土保持工作“强监管”要求,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现结合水利部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及相关规定,通过书面检查、遥感检查、“互联网+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跟踪检查实现全覆盖。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区级审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场检查内容及结果参照《项目水土保持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至生产建设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部批和市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和跟踪检查,按时报送有关进展情况,并配合做好水利部和市水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能切实有效看住人为水土流失。各区水务局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见附件2)的规定,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管的力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并对报送的季报认真研究,确保“三色”评价落到实处,查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监管工作的靶向性和精准性,同时为我们落实“两单”制度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监督管理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同时,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四、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

  各区水务局针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每年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方式中的2种以上方式,对不少于5个生产建设项目开展责任追究。

  五、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

  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见附件4),切实利用好“两单”制度这个重要抓手,较真碰硬,针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定性、认定和公告。各区认定的“两单”要报至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统一报送水利部,同时在天津市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区水务局还要同步向区政府信用网站推送。每年年底前,各区水务局将落实“两单”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天津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市水务局将把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推进情况纳入各区年度水土保持考核内容。

  六、加大违规违法生产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

  各区水务局要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为依托,在辖区范围内认真开展扰动图斑复核工作,根据复核的结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监管震慑。同时,要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的函》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1.为落实好水土保持强监管工作要求,督促各区水务局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市水务局根据水利部督查内容制定了《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督查记录表》(见附件5)。下一步,市水务局将陆续对各区水务局开展监督检查。

  2.请各区水务局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水务局将根据水利部工作部署要求,继续将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纳入各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评估力度。

  3.滨海新区水务局负责督查指导辖区内各功能区、重点镇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附件:1.项目水土保持现场检查记录表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

  〔2020〕564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

  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5.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督查记录表

  

  

  

   2020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wj/swjwj/202012/t20201213_4953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