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加强非生活用水户
临时取用公共自来水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
各区节水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办:
为积极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落实“天津八条”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条款规定,现就我市非生活用水户临时取用公共自来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生活用水户临时取用公共自来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管理权限为市、区两级。
二、非生活用水户临时取用公共自来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市、区两级权限具体如下:
1. 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取用公共自来水作为临时用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相关设计方案建成后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2. 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取用公共自来水作为临时用水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按相关设计方案建成后年取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3. 除上述1、2两条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均由所在地的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请各区节水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办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对非生活用水户临时取用公共自来水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2020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wj/swjwj/202012/t20201213_4956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