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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广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安排部署。2022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年3月17日,水利部公告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2023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由制定机关逐项研究梳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形式、制定类型、裁量阶次、裁量幅度。

  鉴于以上情况,需要对2022年3月7日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水办政法〔2022〕2号)进行修订。《广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摘录形成,并根据《裁量基准》的修订作出相应调整。

  二、修订依据

  《裁量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水利部关于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要求修订。对148项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并在37项违法事项中设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汇总形成《不予处罚清单》。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分为两部分,前言和裁量基准。

  (1)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对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使提出总体要求、明确基本原则,共十三条。

  1.第1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

  2.第2条明确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水行政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3.第3条明确《裁量基准》只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化,不对违法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进行量化。

  4.第4条和第5条明确《裁量基准》制定的依据、范围。

  5.第6条明确量化分档。

  6.第7条至第10条,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及不予处罚的相关适用情节,以及相应的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即水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7.第11条明确了“大于”、“以上”、“小于”、“以下”、“以内”等用词的解释。

  8.第12条强调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时,应引用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作为处罚依据。

  9.第13条明确解释主体。

  (2)裁量基准部分

  《裁量基准》的内容分为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条件、量化标准六个方面。

  1.关于事项名称和违法行为。共有148项水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一一对应。

  2.关于违法行为。对部分违法事项进行进一步细分,明确不同的违法行为。

  3.关于法律依据。按照同一事项名称来梳理汇总对应的处罚依据,即不同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规定基本表述一致的违法事项,作为一项,相关依据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从上至下逐一列举。

  4.关于违法程度。围绕每项违法行为的法定表述,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根据危害后果、当事人整改情况、违法所得等不同因素,原则上设定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5档情形。共在37项违法事项中设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5.关于适用条件。明确界定违法程度的适用条件,便于执法人员使用。

  6.关于量化标准。逐项明确罚款幅度。

  (二)《不予处罚清单》是依据《裁量基准》中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第62条、第71条、第84条、第89条、第116条、第121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48条共37项违法事项中设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主要包括违法事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6个要素,其中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均为同事满足所有内容才能适用。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7759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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