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合同管理制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实现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控制的关键。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工程存在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不高,项目法人或参建市场主体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工程建设按计划正常推进。2022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部、水利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2022年12月1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西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探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坚持制度先行,有利于规范和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促进参建市场主体按合同履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办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合法性审查。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区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压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参建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责任,提高项目法人合同管理水平为目标,提出评价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核定以及结果应用等具体措施。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设置评价方法及内容,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评价的目的及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评价原则,第四条明确了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履约评价内容及方法,第五条规定了评价内容,第六条规定了评价方式,第七条明确了评价方法,第八条规定了结果报送。
第三章为评价结果核定及公开,第九条规定了评价结果核定,第十条规定了评价等次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了结果公开,第十二条规定了异议申诉。
第四章为结果应用及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了结果应用,第十四条明确了失责惩戒。
第五章为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3〕4号).wps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75538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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