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等规定,我局发布了《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对市级“取水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常规取水许可审批,原分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和取水许可审批,2016年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只进行技术审查,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但编制、审查、修改、报送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取水许可申请直至获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等一系列程序时序长,与深化“放管服”减时间、减环节要求不相适应。另外,申请人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往往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既花资金又花时间,而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有关内容,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来水量分析等主要掌握在相关主管部门,论证的内容如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等在项目可研、环评有关报告中也有相应分析,申请人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存在重复分析论证,与优化营商环境减成本、减材料要求有差距。
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大背景下,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审批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等规定要求,我局制订并出台了《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
二、出台过程
市水利局于2018年10月启动了《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调研和起草的过程中针对一些重要的事项内容,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积极沟通协商,拟写并形成《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初稿,经局内部相关处室单位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于2018年12月28日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313号)印发,于2019年3月22日以《关于对渝水〔2018〕313号文件予以备案的通知》(渝文备〔2019〕242 号)经市政府审查备案,于2019年4月10日在重庆市水利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的意义
当前,水利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治水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变成了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高质量需求与水利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清醒认识治水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当前水利改革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破解面临的新老水问题,将工作重心转到“强监管”上来,强化水资源监管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领域,管水思路和方式也要相应变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推动审批便利化,重庆市积极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将取水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公开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有关条件,并按规定报送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即可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实施范围。重庆市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目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沙坪坝、九龙坡、江北、大渡口、南岸、巴南、渝北、北碚)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中型水库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
有条件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条件要求。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要求,确定“取水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条件要求为:申请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够主动积极的按照承诺事项要求,接受我局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三)承诺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协议、设置入河排污口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定额指标、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要求、取水总量不突破取水许可行政决定核准的取水量、安装经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将取水实时监控信息接入重庆市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等八个方面。
(四)申请材料。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确定了本次“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申请材料目录。主要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相关说明或协议、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说明等八个方面。
(五)办理流程。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要求,确定本次“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办理流程:一是提出申请,二是接件受理,三是许可决定,四是决定送达。
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优惠
实施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一是不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二是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有关条件,并按规定报送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即可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
七、为完善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況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二是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是不再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取水许可审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zcjd1/202011/t20201118_8473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