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对2016年印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渝水〔2019〕102号文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等调整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将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审批由原可研审批前调整至开工前,从而在可研或初设两阶段审查时必须对相关章节内容质量进行评定。因此,修订《办法》是适应法律法规等调整的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十六字”治水方针,水利部要求在工程规划和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在大中型水源工程立项阶段(可研)增加节水章节并进行评价。因此,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的需要。
(三)是完善质量评价体系的需要。原《办法》评价标准仅针对中型水源工程、小型水源工程、防洪护岸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四类工程可研或初设两个阶段,没有包含大型水源、除险加固和重大设计变更等工程评价标准。因此,结合工程实际修订《办法》是完善质量评价体系的需要。
(四)是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压缩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确保评审公正、公平,细化《办法》评价标准是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的需要。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自2019年3月起,我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征求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设计单位、局属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专家的意见。
我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专家讨论稿))》,并于2019年6月6日召开了专家讨论会。根据专家讨论会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先后收集到意见和建议共计38条,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23条。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9年8月15日以渝水〔2019〕102号文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分为四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名称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评价依据。第二章为评价内容,包括评价类别、名称定义、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赋分原则和评价结论等级。第三章为评价结果应用,包括公布制度、处理措施、结果应用等内容。第四章为附则,包括解释权限、实施时间。
(一)关于项目类别说明
原《办法》仅针对中型水源工程、小型水源工程、防洪护岸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四类工程。鉴于水利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突出各类项目的重点内容和针对性,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大小和现行国家基建程序和建设内容相近原则将水利工程归纳分为大中型水源工程(含泵站和灌区)、小型水源工程、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流域面积小于3000km2)、除险加固工程(含水库、堤防、水闸)、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等六类项目的可研和初设两阶段。
(二)关于第八条说明
鉴于法律法规调整等将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等专题审批由原可研批复前调整到工程开工前即可,修改后取消了原文中对涉水专题的审批要求。同时,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增加了对中标勘察设计单位实际参加项目组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组人员一致性进行核实内容。
(三)关于十一条说明
鉴于水利工程的复杂性,评价标准中部分评价内容对于个别项目可能不涉及或不需要,为保障评分的完整性、公平性,若工程项目不涉及某项评价内容,对该项内容的分值折算到其他评价内容的原则进行规定;若同一专业有多位评审成员,对该专业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为压实专家组责任、防止个别专家不负责乱打分,对专家组组长需根据各专业评审情况对所有评定内容进行赋分进行了规定,专家组成员对所负责专业评定内容赋分,同时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的权重分别占40%、60%,评价得分按加权平均计算。
相关链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zcjd1/202011/t20201118_8474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