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9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是我市评选的水利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质工程奖,分为金奖和银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总数额为3~5个。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的管理工作。应当优先推荐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获奖工程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大禹奖)的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评选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项目,应当为重庆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庆市内水利水电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1.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划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1)水库枢纽工程指库容1000万m3及以上;
(2)引水工程指引水流量10m3/s及以上;
(3)水电工程指装机50MW及以上;
(4)灌溉工程指灌面5万亩及以上;
2.新建及整治的重点小(一)型水库工程。
3.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堤防工程。
4.日供水规模2000m3以上的城乡供排水工程。
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等级优良,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施工过程中曾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的工程;
2.工程竣工后被整体隐蔽,质量难以检查的工程;
3.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工程;
4.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问题的工程;
5.已参加过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六条 水利工程优质奖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为优良;
2.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和引水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至少经过一次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运行考验,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
3.申报项目由工程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工程项目不超过3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2年。
4.投资、工期控制较好的项目。
第三章 优质工程奖评审
第八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经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材料包括(一式两份):
1.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申报表;
2.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优良工程的有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证书;
3.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材料;
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
5.能反映工程面貌及主体工程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的彩色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6.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光盘,内容包括:
工程简介、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竣工工程各主要部分的质量情况;
第九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评审工作由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管理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一般不超过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基本建设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复审专家组对工程进行复审。复审专家组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由3名以上不同专业、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复审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通过查阅申报材料,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工程复审报告,经答疑、讨论、评议,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工程作为候选工程。
(三)候选工程名单应当在网上公示15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励和其他
第十三条 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授予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颁发奖状和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情况对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建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全称) | 通信地址及 邮政编码 | 单位公章 | |
建 设 单 位 | |||
勘 察 单 位 | |||
设 计 单 位 | |||
监 理 单 位 | |||
施 工 单 位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建设性质 | ||
设计批复单位 | 建设规模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竣工验收时间 | 组织验收单位 | ||
设计概算 (或调整概算,万元) | 竣工结算 | ||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
工程概况及说明 |
申报理由 |
主要经济效益 | |
、重大质量事故 |
施工 主要优缺点 | |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运行单位意见:
鉴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fdzdgknr/lzyj/gfxwj/bmgfxwj/202101/t20210129_8847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