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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5来源: 重庆市水利局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处理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国家或市级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前,报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初审或审查后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移民安置规划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

  (一)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核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和市重点支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后,按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可以按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报批征收土地。为应急抢险需要兴建的防洪、治涝、供水等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征地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明显低于被征耕地相邻地段国家或市级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补偿补助标准的,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不得高于相邻地段其他建设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

  (二)征用林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按该工程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80%进行补偿。以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林地被征用确需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征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平均标准执行;征用国有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三)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土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该工程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征收除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耕地标准的 1/2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但对已种植作物的国有河滩地可给予青苗补偿费。

  (四)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参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关于移民安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以农转非安置为辅,具体安置方式由移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听取移民意愿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一)农业安置。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调剂土地安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与安置社(组)签订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应分得的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社(组)。农村移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的(含移民自愿投亲靠友,以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为依据),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及时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补偿协议,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移民住房采取自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农村移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免缴各种税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后期扶持政策。

  (二)农转非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无法通过土地调剂进行农业安置并达到安置前生产生活水平的,可以按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该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农转非安置。农转非安置的移民,原则上按照统建房的方式建设安置房屋。农转非移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移民个人参照当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售价补足价差。农转非移民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划拨,由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并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愿意参加住房统建集中安置、确需进行分散安置的农转非移民,经本人向工程项目业主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按该工程农转非移民统建安置房的平均综合造价进行房屋货币补偿。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就业、生活困难救助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优惠政策

  国家和市级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免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免缴征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应完善有关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建设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说明,避免政策调整后群众理解偏差引起社会不稳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2008年10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2008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仍然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fdzdgknr/lzyj/gfxwj/szfgfxwj/202012/t20201229_8715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