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20年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3月16日
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航电枢纽工程,下同)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符合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包干完成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以及其他符合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 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包括综合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照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办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决算审查制。
第八条 移民建设项目必须按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实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九条 编制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应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为依据,遵循以人为本、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迁建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的原则,移民资金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准超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工矿企业迁建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等直接编制到项目;
(二)集镇迁建的建房以乡镇为单元分居民和单位编制;
(三)农村移民建房以乡镇为单元根据移民安置人数、建房面积编制;
(四)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以乡镇为单元按移民安置人数编制。
第十一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每年11月20日前,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建议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建议方案,报送市水利局。
(二)市级直管项目(包括综合监理、综合设代、文物保护、咨询评估等)下一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等要素直接编制。
(二)次年1月31日前,市水利局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直管项目的建议方案汇总平衡,形成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建议意见,商项目业主确认,由市水利局下达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市水利局下达的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及时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
(一)集镇建房人数(个数)、面积及资金分解落实到搬迁单位和居民户;
(二)农村移民建房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户;
(三)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数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村、组。
第十三条 独立费(含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划配合费、实施管理费、综合设计费、综合监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独立评估费、技术培训费、其他税费等)、基本预备费、地质灾害监测预留费和移民派生资金等应纳入计划管理。其中独立费中的综合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综合设计费和实施管理费(移民机构行管费)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依据,按照切块包干、总量控制、分年下达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市、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的综合设计费分别按20%、50%和市统筹30%的比例进行包干控制。市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实施规划和规划修编等工作。
(三)实施管理费是指各级地方移民机构为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市、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的实施管理费(行管费)分别按20%、70%和市统筹10%的比例进行包干控制使用。市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市、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凡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的项目,由有关实施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解决资金缺口。如属重大规划调整、重大设计变更而增加移民投资的,按原渠道审批后纳入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市水利局书面报送上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完善的统计档案,并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移民信息发布制度。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行移民政务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地为社会和移民提供移民政策、安置规划、补偿标准、补偿数额和移民工作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源。
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在移民资金中列支与移民安置工作无关的费用。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根据下达的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视移民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到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
市级直管项目的资金支付由市水利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根据目标任务、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合同等,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迁建(或施工)单位等拨付移民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留移民资金。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孳生存款利息年终结账时直接冲减项目管理费支出。移民迁建单位产生的存款利息年终直接冲减工程投资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市水利局可以暂停拨付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资金:
(一)未按批准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使用移民资金的;
(二)没有完成规定的移民工作进度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移民资金无法及时拨付;
(四)其他有可能导致移民资金损失或流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移民项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迁建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经临时建设管理单位转拨。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移民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编制移民资金财务决算报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编制形成项目移民资金的财务决算总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全部使用移民资金的工程应实行造价结算审核制度。必要时,市水利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重点移民项目进行造价结算审核。
第二十八条 移民资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大中型水电、航电工程移民资金拨付审批表
业务主管处室:安置处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申请单位银行信息 | 收款单位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项目概算、计划、拨付情况 | 移民补偿概算投资 | 投资计划下达情况 | 资金拨付情况 | |||
本年下达 | 累计下达 | 本次拨付 | 累计拨付 | |||
业务主管处室(安置处)审核意见 | ||||||
财务处审核意见 | ||||||
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意见 | ||||||
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意见 |
1 1.该表需附申请单位的拨款申请。
2.安置处负责审核移民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的合规性等情况。
3.财务处审核移民资金银行存款余额与资金计划及拨付情况的符合性。
业务主管处室(安置处)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相关链接:《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fdzdgknr/lzyj/gfxwj/bmgfxwj/202004/t20200401_6892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