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 水务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重庆市水利局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我市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精简审批事项

  对以下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三、明确审批权限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级审批权限

  1.水利部下放我市的项目审批。

  2.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项目审批。

  3.跨区县(自治县)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项目审批。

  (二)区县级审批权限

  1.区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审批。

  2.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不足20公顷项目审批。

  3.万州区境内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项目由万州区审批。

  (三)重庆市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其自行审批。

  四、推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价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工程改办〔2018〕6号)确定的区域范围(附表中的50个国家级、市级开发区、高新区、产业业园区),督促、协助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和《重庆市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要点》(渝水〔2018〕314号)加快推进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工作。对已明确开展区域整体评价以外的、且实施“五通一平”的各类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

  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园区内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向园区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备。项目竣工时应当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备。

  五、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涉及弃渣场的原则上需查看现场),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技术评审关,积极推行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将技术审查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列支),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方案编制单位收取评审费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和报告修改时间),对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方案直接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通过技术评审的方案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六、简化验收报备公共服务事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自主验收资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等作为留存资料待验收复核时备查。建设单位在召开验收会议时,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已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的园区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备只需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表。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实行即来即办,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fdzdgknr/zcfg/gfxwj1/202004/t20200401_6892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