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指导小水电企业完善有关手续”的要求,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小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清理整改,完善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类电站缺项审批手续完善工作,确保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
(二)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小水电审批缺项多数是因电站建设在前、审批政策出台在后,对审批手续缺项,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
分类处置。按照各类审批要求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分时段处置。
简单易行。按照服务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二、分类有序推进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整改
按国家现行政策,小水电审批手续主要有核准(审批)、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水保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占用、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预审等,对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总体要求,分类进行处置。
(一)缺项审批手续整改范围
1.对合理缺项的审批手续不再补办。对电站开工建设时间早于审批政策出台或执行时间的,其审批手续缺项属合理缺项。合理缺项审批手续不再补办,待完成生态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缺项审批手续确认。
2.对非合理缺项的审批手续实行分类补办。对电站开工建设晚于审批政策出台或执行时间的缺项审批手续,其审批手续缺项属非合理缺项。非合理缺项审批手续可依据法律法规补办的,实行分时段、分类别处置:
(1)核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复核)手续。对开工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电站,其缺项的核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复核)手续,需要补办;对开工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的电站,按照“一站一策”整改方案完成生态整改并验收合格后,不再补办,进行非合理缺项审批手续确认。
(2)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对无取水许可证的电站,其取水许可审批按照市水利局印发《重庆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问题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渝水资〔201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开工时间在2003年9月1日及以后的电站,没有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89号)要求的环保备案项目〕的电站需要补办。对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级统一组织编制审批,区县不再补办。
(4)土地(林地)占用相关审批手续。对需要办理的林地占用、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按照规划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3.其他不再补办的审批手续。对审批政策明确规定可不办的、电站建设不涉及该项审批的,其审批手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补办;对已办理相关权证(取水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的可不再补办其前置相关论证或审批手续。
(二)整改程序及办理要求
1.审批手续确认程序。按照4个步骤处理:第一步,整改。严格按照“一站一策”整改方案所列生态问题清单,由电站业主建设完善工程设施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第二步,核查验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或专家对电站的工程布置、装机规模、土地(河道、林地)占用、植被恢复、生态流量泄放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开展整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县政府同意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或媒体公示。第三步,下发确认书。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示名单,下发不再办理的缺项审批手续确认通知书。第四步,补办证件,对需要后续补办许可证的,在取得缺项审批手续确认书后方可申请办理。
2.对缺项审批手续补办相关要求。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全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建立高效便捷的小水电缺项审批整改工作机制。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整改督促指导由区县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方便企业办事原则,对原市级(含直辖前的地区、市)相关部门审批且需要补办的缺项手续,原则上由区县相关部门处置。
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在补办审批手续时要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尽量使用报告表审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统一进行审批。
三是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区县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四是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开展部门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五是推行区域评估。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以区域或流域为单元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区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整改综合协调作用,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小水电缺项审批整改工作。
(二)服务企业,排忧解难。区县相关部门要本着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的原则,按照“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整改的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整改中的具体问题。要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对审批手续完善工作中的相关税费,可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建设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45)等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各区县政府出台的小水电建设相关政策执行。
(三)严格时限,按期完成整改。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督促小水电站业主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缺项审批手续整改。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能源局
2019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fdzdgknr/lzyj/gfxwj/bmgfxwj/202004/t20200401_6892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