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工作,加强后续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二、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辖区内新开工水利工程备案工作监管。2018年以来已开工市级审批水源工程应补充办理开工备案手续(见附件)。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工备案参照执行。
三、市水利局将不定期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将处理结果纳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联系电话:023-63851713(网上办事大厅)。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tzl_250/zdxmjsljs/zcwj_24035/202004/t20200401_6887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