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永平)《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日前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完成第四次修正。办法明确,山西将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
办法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山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范围,实行差别化的预防保护、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的概念;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办法还增加了处罚条款,加大了在黄河流域县级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处罚力度。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4年08月09日 第5631期 第1版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sldt/tbtj_358/zgslb_3067/202408/t20240813_9631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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