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科学核定用水的重要依据。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提出: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2016年水利部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 [2016] 379号),要求到2020年,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定额实行动态修订,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2019年印发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中也把“健全节水标准体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水利部确定的2020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清单中,明确提出要围绕“靠明确节水标准,推进节水落地”,重点抓节水标准定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的用水定额体系。用水定额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提高我省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覆盖性和应用的时效性,促进全社会、全行业达到节水、减排、降损、增效的目标,根据行业分类和已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种类,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的变化趋势,结合近年来我省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技术进步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国家节水行动的要求,制修定纺织、农副食品制造、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通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等9个工业行业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系列标准及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及餐饮等部分服务业用水定额标准,建立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体系,对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本次纺织业等9个工业行业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系列标准及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及餐饮等部分服务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由山东省水利厅统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联合相关行业协会、技术咨询单位和重点企业用水户共同完成,编制组根据拟定的山东省工业和服务业用水产品名录,在大量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收集用水单位规模、用水量、工艺、水平衡测试等资料,分析国内外行业各用水类别取用水状况、节约用水技术以及合理用水经验等方面的资料。根据山东省的具体情况,以典型企业水平衡测试资料、企业取用水调查统计数据为依据,同时考虑影响编制用水定额的各种因素,从分析资料入手,将各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虑,采用统计测试类比法进行定额编制工作,编制我省纺织业等9个工业行业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系列标准及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及餐饮等部分服务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用水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咨询、讨论、修改,于2020年10月30日-31日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通过,经报省政府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于2020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拟于2021年1月28日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分级制定了纺织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及餐饮等部分服务业10项用水定额标准,实现了我省工业和服务业高耗水行业的全面覆盖,进一步完善了用水定额标准体系。
(一)标准分级。本次用水定额标准制定时,充分调查分析样本企业生产用水平衡过程,计算样本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的一次平均、二次平均法及冒泡法各类通过率对应的定额值,对于可分级的单位产品用水量,参照80%、20%通过率分别确定先进定额和通用定额参照值;对比相关国标、行标、节水型企业标准及同类地区取(用)水定额标准,以典型样板法和专家咨询法为补充,确定先进用水定额和通用定额。
(二)控制指标。本次制定发布的9项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包括纺织、农副食品制造、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通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等,涉及42个行业中类的104个产品、214个用水定额,其中先进定额110个,通用定额104个。服务业用水定额涉及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及餐饮等部分服务业,涉及33个行业中类的25个用水类别、67个用水定额,其中先进定额33个,通用定额34个。先进定额主要用于对引领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可供严重缺水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参考使用;通用定额可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三)实施时间。根据我省工业和服务业现状用水水平,行业内80%以上企业可达通用用水定额标准,20%企业可达到先进用水定额标准。考虑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山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计划用水管理要求,标准自2020年12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jd/202012/t20201230_3501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