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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8月7日,水利部印发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厅政策法规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完成后,厅政策法规处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2家法律顾问单位和基层执法人员征求了意见,共收到8条意见建议。厅政策法规处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对其中4条建议予以采纳,其余4条未予采纳并经过沟通达成一致。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会议审议稿并通过了厅长办公会审议。

  三、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相关水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并参考了其他行业执法监督好的经验做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问题认定与整改、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清晰界定。正文内容40条,监督执法事项涵盖我省水利系统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所有执法事项,并且对每项执法事项的监督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基层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对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内容中,《办法》特别将落实省水利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情况列为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督促基层明晰执法职责边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强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办法》把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特别增加了执法监督检查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水行政执法中90项容易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依据问题性质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问题等级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细化了问题整改程序。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其中,对责任单位的追究方式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的追究方式为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jd/202010/t20201020_3422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