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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印发修订后的《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防洪安全,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过程

  《细则》起草完成后,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和各市水利(水务)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厅水旱灾害防御处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对3条建议予以采纳,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会议审议稿并通过了厅长办公会审议。

  三、起草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水利部《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四、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包括监督管理范围、监督管理组织与工作分工、监督管理重点内容、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问题确认和整改、责任追究共六章,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问题分类等进行了清晰界定。正文对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进行了细化,对省级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分工进行了明确。其中,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涵盖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与上报等事项,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线上、线下监管相结合,对照问题整改通知进行整改并上报。同时,《细则》明确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中11项容易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依据问题性质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问题等级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提出了问题整改措施。此外,《细则》还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其中,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追究方式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建议停职或调整岗位、建议降职或降级、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从重认定问题等级、从重实施责任追究为两次(含)以上违规超汛限水位的、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造成水库严重损毁、河道重大险情、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jd/202012/t20201205_3479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