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稷秦晋字〔2020〕03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已获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会后,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zwgk/sgszl/202103/t20210329_95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