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2-500156-04-01-867966)和《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收悉。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1月5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附件
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
(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专家评审意见
2024年11月5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武隆区水利局、重庆武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设计单位)、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进行了现场踏勘,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并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水利部令第53号”、“办水保〔2023〕177号”和“渝水〔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予通过技术评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
二、弃渣场选址不合理,周边存在敏感因素,专题论证及结论不能支撑选址合规要求。
三、弃渣场现状问题调查不到位,提出解决方案针对性不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x
原文链接:https://slj.cq.gov.cn/zwgk_250/zfxxgkml/zcfg/qtxx/202411/t20241115_13800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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