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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申请事项涉水内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辽宁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申请事项涉水内容核查工作,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申请事项涉水内容核查是指在设区的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牵头负责部门的组织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申请事项的申请范围是否位于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重要河流、堤坝等各级各类保护区等禁止限制开发区进行核查。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重要河流和堤防安全,有效防控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配合责任,切实做好核查工作。

  二、明确核查内容,反馈核查意见

  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申请事项涉水内容核查主要核查矿区是否在水土保持敏感区范围内,是否处于水库库区周边地带、水利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是否处于重要河流堤防的管理范围等有关情况。

  在核查水土保持方面情况时,还应详细核查以下内容:

  1.矿区范围处于国家、省、市、县公告的水土流失“两区”情况。

  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及审批情况。核查意见中需明确项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名称、方案服务期、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及批复单位。

  3.矿区范围处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情况。

  4.矿区范围处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情况。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上述核查内容,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将核查意见反馈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核查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同时将核查意见抄报省水利厅。

  三、及时开展复核,提出办理意见

  厅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的核查意见,结合工作职责,于3个工作日内对设区的市政府出具的意见提出复核意见,报送厅法规审批处。厅法规审批处汇总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后,提出具体办理意见,通过省采矿权审批平台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馈办理意见。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lt.ln.gov.cn/zxpd/tzgg/202102/t20210223_4087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