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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行业涉企保证金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黑龙江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按照《全省水利系统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黑水发〔2021〕8 号)规定,现将《黑龙江省水利行业涉企保证金清单》公示,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外,一律不得收取涉企保证金。

  监督电话:0451-82627925 , 联系人:于洪全。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1年4月12日

  

  

  

  黑龙江省水利行业涉企保证金清单

  序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责任处室

  1

  投标保证金(工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处

  2

  履约保证金 (工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建设处

  3

  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处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类)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黑人社规〔2017〕39 号)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1-5%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原则上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1-5%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原则上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

  工程竣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可以持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和公示结果,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并将受理返还的工程项目对社会予以公示。

  建设处

  5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办公室

  6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slt.hlj.gov.cn/contents/90/8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