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水行复公开第2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属洋河滩闸管理所强行拆除其房屋行为不服,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于2003年即知悉其房屋被被申请人所属洋河滩闸管理所强行拆除的事实,但直至2020年6月30日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其提交的材料亦不能证明其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7月9日
原文链接:http://jswater.jiangsu.gov.cn/art/2020/7/9/art_42984_9452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