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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专用水文站监测活动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云南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根据《关于印发 2020 年度云南省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的通知》(云事中事后监管联发〔2020〕2 号)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有关要求,省水利厅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及《云南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程序规定》等规定,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对专用水文站监测活动的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在厅直属机关党委、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明确的抽取比例,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一)检查对象

  第一组:西双版纳州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曼桂专用站(云水文许〔2018〕第8号)、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阿专用站(云水文许〔2019〕第1号)、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橄榄坝专用站(备〔2009〕06号)、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关累专用站(备〔2009〕07号)。

  第二组:普洱市

  普洱市思茅区五里河专用站(云水文许〔2009〕第12号)、普洱市景谷县黄草坝专用站(云水文许〔2018〕第2号)、普洱市宁洱县温泉河专用站(备〔2008〕12号)、普洱市景谷县民乐专用站(备〔2008〕13号)、普洱市景谷县曼转专用站(备〔2008〕14号)、普洱市墨江县老王寨专用站(备〔2008〕25号)、普洱市墨江县龙马江专用站(备〔2008〕27号)、普洱市墨江县普西桥专用站(备〔2008〕31号)、普洱市墨江县忠爱桥专用站(备〔2008〕32号)、普洱市墨江县泗南江专用站(备〔2008〕35号)。

  第三组:保山市

  保山市昌宁县石竹林专用站(云水文许〔2010〕第6号)、保山市昌宁县山拉门专用站(云水文许〔2010〕第7号)、保山市昌宁县大水平专用站(云水文许〔2018〕第1号)、保山市昌宁县右甸河专用站(备〔2008〕第16号)、保山市昌宁县巴塘山河专用站(备〔2008〕第17号)、保山市昌宁县明山河专用站(备〔2008〕第18号)、保山市昌宁县立觉河专用站(备〔2008〕第19号)。

  第四组:丽江市

  丽江市永胜县小米田专用站(云水文许〔2011〕第19号)、丽江市玉龙县龙蟠专用站(备〔2018〕04号)、丽江市永胜县金安桥专用站(备〔2008〕24号)。

  (二)检查人员

  第一组:西双版纳州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一级主任科员 余乐(执法证号:YN06260)

  省水文水资源局 刘永兴(执法证号:YN00592)

  省水文水资源局西双版纳分局张志功(执法证号:YN00608)

  第二组:普洱市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一级主任科员 余乐(执法证号:YN06260)

  省水文水资源局副处长 王超(执法证号:YN03665)

  省水文水资源局普洱分局罗永恒(执法证号:YN03665)

  第三组:保山市

  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一级主任科员 付腾吉(执法证号:YN03422)

  省水文水资源局 张坤(执法证号:YN00553)

  省水文水资源局保山分局冯春红(执法证号:YN06230)

  第四组:丽江市

  省水文水资源局 刘永兴(执法证号:YN00592)

  省水文水资源局丽江分局姜海光(执法证号:YN00587)

  (三)检查时间

  12月10—19日。

  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23个专用水文站进行了抽查。

  (一)仅有普洱市景谷县黄草坝专用站(云水文许〔2018〕第2号)、丽江市玉龙县龙蟠专用站(备〔2018〕04号)、丽江市永胜县金安桥专用站(备〔2008〕24号)、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曼桂专用站(云水文许〔2018〕第8号)、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阿专用站(云水文许〔2019〕第1号)、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橄榄坝专用站(备〔2009〕6)、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关累专用站(备〔2009〕07)运行正常,其余16个专用水文站均未正常运行,且未办理撤销手续。

  处理情况:部分专用水文站运行不正常,也未办理有关手续,此情况普遍存在,省水利厅将于2021年初开展全省排查,对于短期停测的,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永久撤销的,要求各单位补办撤销手续。

  (二)由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橄榄坝专用站(备〔2009〕06号)、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关累专用站(备〔2009〕07号),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龙蟠专用站(备〔2018〕04号),未落实《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的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现场检查组已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了每年按时汇交水文资料的要求。

  (三)丽江市永胜县金安桥专用站(备〔2008〕24号)在转为国家基本水文站的过程中,业主(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及时向省水文局书面报告,也未落实《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的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现场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了补办撤销专用水文站手续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arti_xxgkzn?id=7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