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河长办获悉,为压实河湖长管护责任,规范各级河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湖长履职作用,着力解决河湖突出问题,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自治区印发总河长第2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长履职细则(试行)》,适用于自治区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及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的履职。《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区河湖长制体制机制体系。
《细则》共16条,明确了各级总河长和各级河湖长的责任清单和履职标准,规范履职行为。为推动提高履职成效,自治区河长办依据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定期对河湖长巡河履职情况进行通报。河湖长履职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级河湖长工作岗位调整后,按照自然接续原则,由继任领导担任相应河湖的河湖长,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交接的,本级总河长指定相关领导代行河湖长职责,不得长期空缺;对于责任河湖问题比较多、解决不及时、整治不彻底等情况,相关河湖长要自觉增加巡查频次,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协调解决;对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河湖长,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ztzl/lsfzhzz/tszs/202109/t20210914_5688278.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