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专家评审是水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环节,专家评审意见是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技术支撑。为提高我厅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厅于2018年9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现了对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但随着我厅机构改革的完成和水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处室职责、专家使用管理等内容都有变化和调整,为此我厅重新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厅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许可事项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监管处室应派员参加重大、复杂项目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专项论证,提出监管意见,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水利厅建立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明确了入选专家库专家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厅行政许可处负责制定专家考核标准,根据专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将评审专家分为首席专家、资深专家和潜力专家三类,并实行动态调整。许可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省级许可项目评审专家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必要时经分管厅长同意后可以特邀专家,但特邀专家一般不超过专家人数的1/3, 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全部特邀。
(三)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审期限、方式、参加评审会的人员、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内容、回避制度和专家劳动报酬等内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办法》规定专家评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或方案修改时间),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报告(方案)复审、省流域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环节。其中,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需要复审的,报告修改完成并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流域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评审专家组应当场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申请人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修改完善后,由专家组复核后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由我厅审批、同时也涉及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的线性涉河工程项目,规定可以由我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市县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评审结论由省、市、县分别负责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责任与纪律。《办法》规定了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对评审专家、项目申请人、许可服务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流域中心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理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已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各处室和社会人士反馈的意见建议已充分沟通和吸收。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07/t20220714_4000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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