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22〕815号
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的要求,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实施办法》和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局推进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印发
局推进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的要求,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实施办法》和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共享信息范围
长江流域信息资源是指各部门各地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资源,包括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信息资源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拓展。根据《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目录》,涉及我局的信息资源包括污水处理、水资源、水土流失、采砂、水文等。(详见附件)。
二、共享平台
各部门各地区通过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上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长江流域信息资源。非涉密信息资源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共享,内部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共享。
三、组织形式
国家层面由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工作。
市级层面由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各委办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信息数据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和范围开展应用,保障信息安全。
我局层面由规划处会同科信处负责统筹(规划处负责与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做好沟通协调,科信处负责信息技术把关与指导);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开展各自负责的信息资源目录注册、信息资源接入发布及定期更新维护、信息资源使用申请审核、信息资源使用工作,并对信息资源质量负责;大数据中心驻局团队、防御技术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和数据信息化质量审核。
四、主要工作和分工安排
信息共享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目录注册;二是信息资源接入发布及定期更新维护;三是信息资源授权申请;四是信息资源使用。
1.信息资源目录注册
(1)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注册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信息的分类、名称、提供部门、格式、信息项信息、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包括接口、库表、文件或文件夹)等。各处室和单位对信息资源目录注册的质量负责。(提供信息资源的处室和单位负责,大数据中心驻局团队、防御技术中心做好技术支撑)
(2)对注册的信息资源目录进行数据信息化质量审核。(防御技术中心负责,科信处指导)
(3)落实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并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规划处负责)
2.信息资源接入发布及定期更新维护
(1)各处室和单位按时间节点发布相关信息资源,根据更新周期要求(年度、季度或月度)定期更新,并对信息资源质量负责。(提供信息资源的处室和单位负责,大数据中心驻局团队、防御技术中心做好技术支撑)
(2)对信息资源进行数据信息化质量审核。(防御技术中心负责,科信处指导)
(3)落实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并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规划处负责)
3.信息资源授权申请
信息使用单位根据履职需要,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选择长江流域信息共享专题目录中的相关信息资源,并明确应用场景、使用用途、责任人等应用信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使用申请。
对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对使用申请进行授权。对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信息提供单位对使用申请进行授权,信息提供单位应坚持充分共享、不共享例外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提供明确理由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在共享条件中予以说明。(按《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海洋)〔2018〕28号)分工负责,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
4.信息资源使用
信息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信息资源,按照申请的使用用途将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本地区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应重新申请并获得授权。信息使用单位应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及时反馈共享信息资源的使用情况,包括满足需求情况、信息资源质量以及应用成果等。(使用信息资源的处室和单位负责,大数据中心驻局团队、防御技术中心做好技术支撑)
五、信息安全要求
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共享的信息资源应事先通过保密审查,确保为非涉密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在共享工作中履行保密职责,做好信息发布、使用、更新等信息共享全过程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时间节点要求
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资源目录注册和信息资源接入发布,后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更新频度定期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附件: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目录(摘录)
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目录(摘录) | |||||
序号 | 类别 | 共享信息 | 更新周期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一、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 | |||||
1 | 生态环境 | 地级及以上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量 | 年度 | 河长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2 | 地级及以上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 | 年度 | 河长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3 | 地级及以上城市、县城污水收集管网长度 | 年度 | 河长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4 | 资源 | 长江流域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 | 年度 | 水资源处 | 水文总站 |
5 |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总面积 | 年度 | 水利处 | 水文总站 | |
6 |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分布 | 年度 | 水利处 | 水文总站 | |
7 | 长江河道采砂规划范围许可的采砂总量、采砂船只数量 | 季度 | 水利处 | 行政服务中心 | |
8 | 长江河道采砂船集中停靠点数量 | 季度 | 水利处 | 执法总队 | |
9 | 集中停靠采砂船数量 | 季度 | 水利处 | 执法总队 | |
10 | 长江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 | 季度 | 水利处 | 行政服务中心 | |
11 | 长江采砂区点位及许可采砂时限 | 月度 | 水利处 | 行政服务中心 | |
12 | 水文 | 长江流域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 | 年度 | 运管处 | 供水事务中心 |
13 | 长江流域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用水指标 | 年度 | 水资源处 | 供水事务中心 | |
14 | 长江流域水系分布图 | 年度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
15 | 纳入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的重点河湖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完成情况 | 年度 | 水资源处 | 水文总站 | |
16 | 长江流域年平均降水量 | 年度 | 水资源处 | 水文总站 | |
17 | 长江流域年平均径流量 | 年度 | 水资源处 | 水文总站 | |
18 | 自然灾害 | 洪水风险区划图 | 年度 | 防御处 | 水务规划院 |
19 | 风暴潮灾害风险区划图 | 年度 | 防御处 | 海洋事务中心 | |
20 | 管理执法 | 查处涉砂行政案件数据,包括涉砂 行政案件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涉案船舶情况、涉案砂石价值、案发水域、处罚结果 | 季度 | 执法总队 | —— |
二、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信息 | |||||
1 | 空间管控 |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线 | 年度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2 | 其他敏感数据 | 长江流域地下水动态及水质状况 | 年度 | 水资源处 | 水文总站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wj/20221018/d5c671f0fcd3475bb37405fe261c2f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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