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省小型水库量大面广,70%以上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管护队伍素质不高、管护能力不足。设立巡库员是解决小型水库后天失养问题、提高工程管护能力、保障工程运行安全的具体举措。水利部办公厅在《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2〕68号)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小型水库‘巡库员’机制”。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把小型水库巡库员队伍建设作为提升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设立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将全省近7000名小型水库巡库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计划,并在滨州市和莱阳市、临朐县、莒南县开展了小型水库“巡库员”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库巡库员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起草了《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今年3-5月,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通过现场调研,深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及水管单位广泛征询意见,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2日,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部分水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联合在互联网公众信息平台(山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9月,按照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11月初,运行管理处就《办法》落实的精准性和适用性赴莱阳市、临朐县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2月12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选聘、责任和权利、管理和保障、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办法》制定目的、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选聘”,主要是对小型水库巡库员的选聘条件、选聘人员范围、选聘程序、管护劳务协议、续聘、补聘及解聘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责任和权利”,主要是对小型水库巡库员的管护职责、享有权利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保障”,主要是对小型水库巡库员的上岗制度、物资配备、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劳务报酬、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其他规定和施行日期。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12/t20221222_4197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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