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建国以来,我国修建了大量小型水库,我省修建了5000多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农业灌溉、城乡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小型水库量大面广,绝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50至70年代,建设标准总体偏低,运行时间较长,设施老化严重,历经几轮除险加固,但由于投资少、标准低等原因,除险加固不彻底,70%以上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管护能力不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依然突出,是“十四五”期间防汛薄弱环节,为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水库的管理和养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压实责任,按照要求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查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水利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间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制定印发了《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水监督〔2022〕82号),对在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实施对象为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根据水利部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三、起草过程
监督处根据水利部《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讲征求意见稿在全省各市水利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搜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6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开展责任追究的单位、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至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工作可采取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至第九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工作可采取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未完成工作可采取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出现问题可按照的具体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第十四条,从重条款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结果纳入河湖长制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12/t20221229_4204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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