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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5来源: 天津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流程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说明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和信用修复流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流程

  (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范围

  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

  其中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主体及类别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流程

  1. 责任追究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的责任追究,应自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认定单位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送达市场主体。责任追究文件包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别、公开期限和扣分分值,详见附件1。

  2. 行政处罚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下达《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附件2),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3. 非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与认定,并依据认定结果向不良行为市场主体下达《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同时将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二、信用修复流程

  (一)信用修复条件

  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2.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3.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修复流程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核查、谁修复”的原则,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1. 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及《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4),申请信用修复。

  2. 受理申请。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 提出修复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提出修复意见。由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修复核实,确保该不良行为已纠正完毕。

  4. 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认定单位要重新审定,并提出修复意见。

  5. 修复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认定单位在《信用修复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取消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的公开。

  6. 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信用修复,并将此行为再次纳入不良行为,逐级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同时,自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附件:1. ***水务局关于****责令整改的通知

  2.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3. 信用修复申请表

  4. 信用修复承诺书

   

   

   

                                                         2020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wj/swjwj/202012/t20201213_4955861.html